民事离婚案,一审开庭后,所谓的"补开庭"(即一审的第二次"开庭"),原告不到庭有无对自

发布时间:2024-05-16 16:0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一审开庭(出具传票)之后,由于法院还需要对第一开庭开庭中的证据在调查后进行质证,进行的第二次"开庭"(未出具传票),法官称之为"补开庭",我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恰当,也不知这种"开庭"是否属于真正所谓的开庭,我以为这也许叫法庭质证吧,如果这种"开庭"是质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庭,那原告是否同意到场或者说是否愿意质证对原告是没有不利之处世哲学,请知道者告之,多谢!

问题解答:

一般是第一次做“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第二次是开庭。实际上是么有补开庭的说法。你说第二次开庭没有发船票,原则上是不合法的,但对于原告,一般不会过分计较,因为自己是积极的一方。(如果你是被告,倒可以装模作样的说“什么开庭,我从不知道啊”,因为法院没传票,也没法说你故意不来)

如果原告不来,因为没有传票,法院一般也不会直接裁定撤诉;但我认为原告不来这不太正常。因为原告一般来说是要求维护权利的一方,现在给你机会说话,提供证据,发表意见,为何放弃?相反,如果仅有被告到场,就算法官不算你撤诉,你失去了反驳被告意见的机会,也一样不利。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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