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房和商品房

发布时间:2024-05-16 16: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预购了一套住宅,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是商品房。但预售证上写的是“单位自建房”。开发商解释说"项目并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只暂属于哈市房产住宅局核发的”单位自建房屋”性质,因为该土地性质在手续上已合法经历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依法所得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公司经营开发”的商品房运作过程。又说“业主可依法办理私产房产权证,不会产生任何附加税费,无需在将来转让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任何附加税费。”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解释合理合法吗?将来在房产转让的时候真的不用交税吗?

"

问题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一是已经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是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三是满足了25%的投资要求,其四是取得了开工证。
在上述情况下即可预售,既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您当然可以放心购买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