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推行的“毕业生见习期可抵律师实习期”政策对2010届毕业生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5-09 04:5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今年6月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

毕业生见习期可抵律师实习期 周六事务所集中招聘
本周六下午1点半,上海市律师行业促进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将在闸北体育馆举行。届时市律协将组织100多家律师事务所到现场招聘,预计将提供400余个就业(含职业见习)岗位。此次上岗实习的应届毕业生,在律所的见习期可折抵今后领取律师证后的实习期。
本市各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凡在今年7月31日前与本市律师事务所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或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职业见习期限超一年的,都有机会获得市律协240万元扶植大学生就业专项资助,补贴最高为全年6000元。
此外,根据规定,通过司法考试领取律师证后,需要一年的实习期。今后,暂时没有拿到律师执照的见习人员在未来领取律师执照后,领证前在同一律所的见习期将折抵领证后在同一律所的实习律师实习期。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参加实习,并实习满一年,成绩合格方可申请执业。
从2008年起,次年毕业的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合格后不能马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要等到次年另行通知。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去年参加司法考试的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是在今年7月份(上海)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本人是明年2010年毕业,今年参加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按照一般的规则,必须等明年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实习,并且再经过1年才能执业。
我的问题是:上述报道中所谓的见习期抵实习期的优惠,对我是否还能适用?比如我现在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见习,并持续到明年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为止,这段见习期间能否抵扣以后的实习期?

问题解答: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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