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想辞职,是否需要付给公司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5-16 07: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目前就职的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国企。我是今年7月到这里来上班的,当时与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合同上规定违约金为2万。
经过这几个月的工作,我产生了辞职的念头,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司硬性规定员工加班,包括双休日和国庆黄金周,但是并不支付任何加班费,也没有换休等补偿。所以,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打算辞职。
但是如果要辞职,就不能回避违约金的问题。我听说,在上海,一般来说公司规定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是不被劳动仲裁支持的。
而我到公司之后,也只是正常的工作和拿工资,也并没有享受什么所谓的“特殊待遇”。
因此想请问一下,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吗?我是不是可以不交付违约金呢?
我在网上看到说,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那么我觉得,我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该是可以不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是不是这样呢?

问题解答:

我在一家天津的国企工作刚刚辞职,还有一年的合同公司要求赔一千元,结果和公司协商就赔了八百元。给你做个参考。

你需要上交违约金,因为具有法律效率

得交

记得上海应该有加班的相关条款,可以找劳动部门反映这种事情。

但是违约金的问题好像得交得毕竟写道合同里得东西,是双方都同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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