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开办旅行社《可行性报告》,本人将不胜感谢,有知情者请私聊!谢谢

发布时间:2024-05-15 09: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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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设区市旅游局提交申请,经设区市旅游局初审后报省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
省旅游局原则上随时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县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二、旅行社注册资本国内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国际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申办程序: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县级以上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 一、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属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设立条件:(1)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人民币;(4)向省旅游局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5)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审批程序:拟设立社经所在地县级旅游局初审后,向设区市旅游局申请;设区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复审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根据“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的原则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证明;(6)经营设备情况证明;(7)《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8)设区市旅游局初审报告;(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5、受理时间: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各拟设国际旅行社)的申报,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
6、审批费用:审核国际旅行社不收取费用。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后,只代收许可证工本费50元。
二、国内旅行社审批(属设区市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批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设立条件:(1)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4)向设区市旅游局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5)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审批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投立社经所在县级旅游局初审后,向设区市旅游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一份):(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2)县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在同行政区域内,拟申报的旅行社名称不应与已开办旅行社的名称相同或相近);(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5)旅行社章程;(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7)经营场所证明;(8)经营设备情况证明;(9)《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5、审批时间: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审批费用。审批国内旅行社不收取费用。批准设立的,只代收许可证工本费50元。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属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项目)
目前,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仍处于试点阶段,我省暂未列入试点,故待条件成熟后再结合我省情况另行规定。
四、出境游组团社审批(属省旅游局审核,国家旅游局审批项目)
经营组织我省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即出境游组团社)审批,为不定期审批项目,故调整、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和标准另行规定。
五、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审批项目)
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分别按照设立国际、国内旅行社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导游证的核发《省旅游局和有关设区市旅游局审批项目》
1、核发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2、核发条件:(1)获得导游人员资格,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核发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旅游局统一收取申办人的申请IC卡导游证材料,并审验合格后,报省旅游局核发制证。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1)申请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近期红底2寸照片两张;(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
获得导游人员管理权的设区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供上述材料(4)规定的照片和《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1份,审查工作由有关设区市旅游局进行。
5、受理时间:原则上每年的导游考试后集中时间统一受理IC卡导游证的制发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导游证的变更和换、补发及迁入、迁出管理另行规定。
6、核发费用:只收IC卡工本费60元。
七、临时导游证核发(属省旅游局审批项目)
1、审核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2、核发条件: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3、核发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旅游局统一收取申办人的申请临时导游证材料,并审验合格后,报省旅游局核发制证。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近期红底2寸照片两张;(3)按规定填写的《申请IC卡导游证登记表》;(4)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临时聘请证明;(5)申请人的语种语言能力有效证明;(6)执行特定语种导游的证明。
5、受理时间:原则上随到随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6、核发费用:只收IC卡工本费60元。
八、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属省旅游局审核项目)
1、审核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审核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3)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的工作人员;(4)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5)经过业务培训。
3、审核程序。领队证的申办,由领队人员所在组团社按照规定的条件,直接向省旅游局提交申报文件。省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证人员按《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考核,考核合格颁发领队证。
4、应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2)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3)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4)申请人近期红底2寸照片两张。
5、审核时间。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年11月份受理各出境旅游组团社的申请,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6、审核费用。领队证审核收取每证工本费60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确保旅游行业行政审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以便正式行文时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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