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里有鉴定医疗事故的地方啊,

发布时间:2024-05-17 22: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06年的9月28号晚上7点,我陪我妈妈去铁路医院去看病,当时,医生说只是胆囊炎开了3天的盐水,在次日凌晨3点回到家中也就是29号,29号当天早上7点我妈妈说还是不舒服,嘴唇有点发紫,就和我爸爸去任和医院看了,还没等检查好已经开病危通知单了,又送到铁路医院了,马上进抢救室了,一直到晚上的7点才进手术室,当时,没进手术室的时候医生说叫家人做好心理准备了,病人随时随地可能就心跳停止了,开刀开了7个小时,院方说签同意书什么的,等开刀检查出来是有4到5CM的肠烂掉到了,还有子宫有瘤和肠穿孔,开刀是开好了,但是一直在重症监护病房一直到10月13号上午10点死亡,在病房期间病人一直没醒过来过,现在,我就是想通过医疗鉴定确认是否是医疗事故,给我们家一个答复。

问题解答:

上海各区都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

加我QQ292644587,我会告诉你具体情况的.

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7月23日正式成立,并于2002年9月2日在常熟路280号正式对外办公。2003年6月7日迁址华亭路44号。

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须知

一、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进行的。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医疗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患方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

(三)患者死亡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四)患者死亡且有多个近亲属时,由一名近亲属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不得分别申请。

五、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机构或医患双方,在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在医学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并接受专家的询问。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鉴定结论后,由医学会通知委托机构或双方当事人。

六、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费为2500元,再次鉴定费为3500元。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关于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检验费,病历资料真实性检验费,尸检费,尸体运输费、保存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费等费用不包括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之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对区(县)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由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再次鉴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后15日内;

(二)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三)一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后移交;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

九、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抽签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专科组成方案由医学会确定,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对医学会确定的专科方案有不同意见,或医患双方对提请回避专家意见不一致,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抽签无法继续的,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予终止鉴定。

十一、鉴定终止的处理

鉴定过程中因医患双方中任一方的原因鉴定终止的,导致鉴定终止一方应承担运作损失费:①自受理鉴定接受鉴定材料起至抽签前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15%,余款退回;②自抽签日到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三天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35%,余款退回;③自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两天至鉴定会当日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回。

十二、申请转制鉴定的处理

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如对有关鉴定资料(门急诊病史、住院病史、各种检查报告、影像或病理资料、医用器械、药品、生物制品等等)的真实性或产品质量有疑问,认为需进行真伪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组成成份鉴定等其它各项鉴定的,请于医患双方递交材料时起至抽签前向医学会书面提出,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将中止鉴定,并通知委托方。待转制鉴定结论作出后或提出转制鉴定方撤销转制鉴定要求后继续鉴定,其费用由提出鉴定方预支。抽签结束后,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将把医患双方提供材料复印件送交鉴定专家,不再接受转制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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