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有山场160亩(有50亩左右的山长有小柏树,其余100多亩是石头山,生长着稀疏的柴草),土地50亩,(地里有果树200多棵)准备转租。转租期45年。土地和山场是连在一起的,并且有充足的水源,其位于司马台长城的望京楼脚下。 原租赁的合同条款写明:在所租土地上可养殖、造林、建观光采摘园,可变更使用。 在这样的土地上可以租来开发旅游吗?
问题解答:
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有发包方的公章。不然以后可能会出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