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上海的律师解答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7 07:3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如下:婚前男方一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首付。婚后取得产证,产证上是男方一人名字,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现二人离婚,请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院判决时可能把房子判给谁(女方条件困难,无其他住房)?房屋增值部分归谁?

问题解答:

因房产证是婚后办的,所以如果无特别约定,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但首付款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法院判决可能判给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男方也无房,则倾向判给男方,但应当给女方相应补偿。如果男方有房,虽说女方得到房产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不过必须给男方相应补偿,如果女方无支付能力,最终估计还是给男方,由男方将补偿款连同经济帮助(因女方经济困难)一次性给女方。

婚前男方首付部份款项,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份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都想要产权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对房产进行竟价,房子给出价高者,争得产权的一方,将房价款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增值部分也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婚前财产进行过公证。离婚房产归属如有纠纷,通过调解解决,一般情况下拿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要有经济补偿,如双方均无过错,且无孩子抚养等问题,应补偿50%。如双方对房产纠纷未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处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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