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适用天津还是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14 17:3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A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派其去上海负责市场开拓,办公室设在天津某集团公司的上海子公司。后由于市场不景气,业务进展不利,他只能拿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底薪而无提成,而合同中约定的底薪是700元。A遂向上海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海子公司按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750元)给他发放底薪。
上海子公司即拿出集团公司的文件予以抗辩,提出A是天津集团总部的职工,工资是集团公司定的标准,而且实际发放单位也是集团公司,只是因为他在上海工作,由上海子公司代发而己,因此仍应适用天津最低工资标准(690元),因此该公司发放工资并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问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时应该适用天津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还是上海的标准?为什么?现在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时的实体法适用有规定呢?

问题解答:

你的劳动合同是与哪家公司签定的合同?
如果是天津的总公司,那你只能拿690元,至于现在你被派到上海来工作.你要求加薪或者要求给予补贴,你应该与天津总公司进行协调.
如果是上海的子公司,那你从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开始就应该拿到750元,因为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子公司并不附属于总公司.
就我知道.现在好像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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