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一般职工可享受3 天婚假。《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增加婚假一周;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上述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上海职工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合计婚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