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问上海婚假国家规定是几天?包含节假日吗?

发布时间:2024-05-16 07:0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了?

问题解答:

上海市的婚假与产假规定(2006版)

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符合结婚规定的职工,可享受三天婚假。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属于晚婚,婚假增加七天,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产假是根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来确定的。
怀孕不满七个月分娩的属于早产,享受三个月的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分娩的属于正常分娩,享受三个月的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5天的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或者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的产假。
(上述假期必须是符合计划生育的人员方能享受,计划外流产的视其是否采取节育措施而定)
正常分娩或早产的,有下述情况,按下述规定确定产假: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
一次性多生一胎,增加15天产假。

产妇最多可以享受产假为:90+15+30+45=180天(产妇年满24周岁,并且难产,并且生四胞胎)

产妇年满24周岁生育的,其孩子的法定父亲可以享受三天陪产假。(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予以发放)

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符合结婚规定的职工,可享受三天婚假。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属于晚婚,婚假增加七天,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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