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把户口转到上海

发布时间:2024-05-11 18: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现在是湖北一学生 事况警急
拜托各位了

问题解答:

以前买房子就可以有户口(当然不是买十几二十万就可以的)

现在取消蓝印了,你想得到上海户口,有一个方法,就是找一家可靠的猎头公司,帮你办人才引进。
或者你有本事,找一家可以帮你办户口的单位。这类单位一般是很需要你这样的人才,然后还要跟你签一个比较长的合同,才会帮你办。

至于靠婚姻取得上海户口的话,要结婚满十五年后才拿得到。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3(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
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4 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6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7人才引进符合相关规定的

最好的办法你嫁上海人五年以后就是上海户口,或者娶个上海人做媳妇,养出来的宝宝就是上海户口,如果是投资上海也可以转上海户口,具体看看上海市政府政策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前2年可以办蓝印户口,现在已经不可以了。

1 上海户口办理知识
上海公安主页可以咨询
http://gaj.sh.gov.cn/shpolice/zixun/

户口登记咨询热线

暂住 52880069

寄住 52880070

手续程序 52880071,52880072

申请蓝印 52880073

投资类蓝印 52880074

购房类蓝印 52880075

聘用类蓝印 52880076,52880077

蓝印年度 52880078

租私房治安管理规定 52880079

上海市户口政策:(1)人才引进政策:本科以上学历,户口在外地。可以用此方案。
(2)夫妻分居政策:结婚后,一方户口在上海。
也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解决四金和小孩读书问题。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

作者: kgdxk 封 2006-1-25 10:10 回复此发言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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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户口办理知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
2、一般地区 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3 上海户口办理知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试点区街道受理点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境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25元。

九、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
3、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街道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十一、咨询电话及网址

1、 64045568*610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 咨询网址为www.21cn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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