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劳动合同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5-21 09: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偶签订了一个合同,去年年中签订的,每月包四金1000元,但约定服务期3年,并由此约定如提前解除合同,按照一年1万的比例承担违约金。就是,只干1年,2万;干了2年,就1万;1年不干就三万的违约金……
但上海据说订立服务期是有条件的,我的状况如下:
1.没有培训,没有特别待遇(从不奢望什么津贴),也没有什么要保密的东西,甚至是招聘也是老师推去实习后来在里面工作的,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招聘费用
2.最多就是偶在这公司实习的时候,他们提供了车费和中饭费,按照合同,偶要是提前辞职是要把这部分的钱赔偿给他们

那么,我现在是想走了,我的问题就是
1.我必须得支付这个违约金么?
2.如果必须支付,那么可以减少违约金么,我觉得过高了,1年实际到手的金额都没有1万的说(偶现在工作了半年,也就4800)……
3.那个实习期,他们给的中饭费、车费是不是也必须还啊

各位高手,给指点指点啊。。。。。
刚才看了其他人的问题,看到“《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
是不是,因为他设定违约金不符合《条例》,所以,我不用支付违约金。我是结合楼上的猜的,不知道正确不?

问题解答:

根据你讲的情况,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
1、你不是必须交违约金;
2、当然可以少交;
3、不要还。
你补充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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