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怎样的情况?60

发布时间:2024-05-10 08: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
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
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很清楚地阿,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新罪行的那天,重新开始计算,前面的时间就不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了

等于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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