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个朋友偷公园的电缆,价值11000元,请问会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4-05-04 15: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这个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当然属于

偷电缆,要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做一般盗窃处理,情节轻微的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受害人不予追究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一般也不追究。如果情节不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不管被害人要不要追究。一般是按照盗窃立案和起诉数额来判断情节的,全国一般是1500元,各地又不同。
如果是使用中的电缆,可能构成其他罪,如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等,要看具体用途:
破坏电力设备罪: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730.html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719.html
盗窃罪: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2238.html

在这种情况下,对该累犯或主犯则不宜适用加重处罚。因为从盗窃数额来看,如果不是累犯或主犯,一般只能判3-5年。对累犯或主犯,可在3-5年以上从重处罚,最高刑是10年

从表现上看,将累犯和主犯作为加重处罚情形,似有双重加重之嫌,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这种解释仍有合理之处,只要适用正确,也不会造成双重加重。这里先用两个案件作比较。甲某,累犯,先后因盗窃,三次入狱,共服刑期14年。甲某第三次出狱后不久,又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现金9900元,全部挥霍,分文未退,且认罪态度不好。乙某,先后五次盗窃他人现金9900元,全部挥霍,分文未退,认罪态度不好。甲、乙属于同一地犯罪,该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0元,当地法院对乙某按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甲某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我们认为,上述判决是非常正确的。由于甲乙的盗窃数额都已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如果甲、乙都不是累犯,根据其犯罪数额和情节,都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甲某系累犯,如果按“数额较大”量刑,对其只能判刑三年,这实际上对累犯没有从重。因而,把甲作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即体现了对累犯的依法从重,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显得公平合理。相反,如果对甲乙都判刑三年,则会使人感到不公平,不合理。这是累犯与非累犯犯罪相比。累犯与累犯相比,也有这种情况。如累犯丙某盗窃10000元,刚好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情节与甲某基本相同。按照“数额巨大”的标准,法院对丙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甲与丙都是累犯,盗窃情节相同,只是数额相差100元,如果不把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者,甲只能判刑三年,甲、乙两人刑期则相差两年,显然不合理。可见,将累犯和主犯作为加重情节是合理的。

严打阿。。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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