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助行为的案例,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

发布时间:2024-05-19 12: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奔驰,价值150万,丢失半年,在路边突然被我发现。分几种情况讨论。

1.马上报警,这是寻求“公力救济”。

2.看到车马上要被开走,可能以后再也找不到了(情况紧急),就扎破轮胎(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马上报警(事后寻求公力救济)。这是“私力救济”——“自助行为”。

3.砸窗而入,开走,事后我发现这车的确不是我的,但仍没有归还。应当属于盗窃罪。

4.砸窗而入,开走,事后我发现这车的确不是我的,归还原主。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有无刑事责任?若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认识错误”——“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停止形态,既遂?未遂?中止?

5.砸窗而入,开走,这辆车事实上确实是我的,“现任”车主是盗窃者(收赃者)。怎么认定,这是什么行为?合法?非法?若说是“自助行为”,不确切。若说是盗窃行为,也不确切,自己偷自己的东西?

6.砸窗而入,开走,这辆车事实上确实是我的,“现任”车主是依照正当途径买来的(暂不论手续等备办是否可能)。所有权是否竞合?是否牵扯“善意取得”?若是,双方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请高人指点!

问题解答:

4.砸窗而入,开走,事后我发现这车的确不是我的,归还原主。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有无刑事责任?若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认识错误”——“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停止形态,既遂?未遂?中止?(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即没有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谈不上你所说的自首情节?犯罪停止形态,既遂?未遂?中止?)
5/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盗窃。我认为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
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但高法曾有一个解释“车辆以交付”视为转让,登记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必要方式。也就是说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物权法》草案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规定已经将机动车明确规定为不动产,车辆的买卖和房产一样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转让成功,否则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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