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自离后工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09 07: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二月份因过春节请假回假,假期为2月2日到2月22日~!2月15日本司发1月份工资,因本人在家未及时邻取。22日后又因某些原因未到到公司及时报到,公司做自离处理~!现在过来向公司要1月分工资,公司说自离所有工资都扣了,但为认为2月15日发放1月份工资时,本人在假期当中,因算本厂员工,不因扣取当月所发的1月份工资~!
后在劳动局去投诉,办事人员却说按劳动法规定,自离是要扣取一个月的工资,但我想加班费和2月1天班的工资因发还给本人~!
还有月友说劳动法是规定扣自离当月工资,也就是2月份一天的工资~!
当时签过劳动合同是06年12月到07年12月~!
现在请各位出出主意,怎么样才能要回自己的血汉钱?劳动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我的公司是广东省江门市坚达橡胶有限公司
我是想知道工资是否还能要回来?怎么样才能要回来,劳动局去过了啊~!
还有一个问题,自动离职是扣当月工资还是扣足一个月的工资还是全都扣完?那加班费呢?

提出仲裁要不要付律师费,和什么其它用?

问题解答:

你的确违反了劳动法。

你的行为属于违约,
公司按自离处理没有违反规定,
要扣除一定比例薪水作为赔偿,
一般按照1年合同期扣除1个月薪水计算。

而你2.2即离开公司开始休假,
按相关条款规定,
必须返回公司报到才能算做销假,
所以按照2.2算你离职,
也是合乎规定的。

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看了楼上的几位回答,都有些理由,但我觉得还存在问题
主要是:
1.有合同依合同,但前提是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合同,即合同的合法性其中可以包括全部有效和部分有效.当时合同中因该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不过合同有效无效需仲裁委或法院认定

2.关于离职,这里要分清用人单位是开除还是视为自动离职.
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自动离职,劳动部对于离职于1982年的解释是"这里所说的离职,主要是指尚未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离的。"
1990年的"离职——指职工按规定经单位同意离开本工作单位."摘自1990年的<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和1994年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2000年的<关于职工自动离职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鉴定.
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用人单位视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开除合不合法还不能确定

3.楼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如是以次为依据解除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注意"严重"两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用人单位如是以开除的因书面通知

回楼主如是自动离职的我选了些供参考
1990年的<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开除等概念的通知>选节: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对职工离职、退职、辞退、除名、开降低成本除等概念不清,其待遇难以确定,现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离职——指职工按规定经单位同意离开本工作单位。
目前职工离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出境定居。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职职工……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工手续)”。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 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二) 回农村落户。根据广东省劳动局粤劳薪[1980]927号《关于家居农村的职工要求离职回农村落户其离职补助费计发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家在农村的职工,因为家庭存在实际困难,本人自愿申请到亲属所在农村落户,参加社队生产,社队同意接收,本人离职后不影响工作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离职手续。经批准离职的职工,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即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最多发给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其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 考入各类学校学习。
根据教育部(80)教计字第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指1970年前或1979以后考入各类学校的)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 在职期间服兵役。
自动离职——职工因自行离开工作单位而终止劳动关系。一般指职工没有提出辞职申请而自行离开工作单位去另谋职业,或提出辞职申请,单位行政方面没有批准,职工坚持离职的行为。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辞职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和复函》的有关精神,自动离职按除名处理。

1995年的<企业职工擅自离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将《企业职工擅自离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企业职工擅自离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企业与职工劳动法律关系的确定,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少数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擅自离职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办理工作、工资关系和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
二、擅自离职的职工,在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两年内职业介绍机构不予登记,不介绍就业,离职前的工龄(含投保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三、职工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依法(或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四、企业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如其分配的住房或住房投资等应收回。
五、企业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应收回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六、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擅自离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监察,并责令其限期清退,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发[1995]223号文件规定赔偿。
以上两个文件仅座参考

建议你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为自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为提出的.如无不可抗力和正道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是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如对仲裁不服的可在受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最终的的处理方式,两审结案.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先进行调解,这个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强制执行的.但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调解的可以仲裁.是一案一裁制的,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有败诉方承担.
如对仲裁不服的可在受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最终的的处理方式,两审结案.

1、有合同,先按合同(不违反劳动法);无合同,按劳动法。

2、扣除一个月,不应理解为扣除最后一个月。

3、双方对具体解释不一样,由劳动仲裁;请律师是你个人行为,费用自理;仲裁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我感觉楼上诸位的答复有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工资结构没有明确,自动离职固然要扣除工资,但是应该是基本工资,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这些不应该在扣除范围之内。
其次:自动离职需要用人单位拿出证明你自动离职的证据来,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第三: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需要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书,在没有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书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不必然生效。
另外不清楚你们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所以其他就不好做推断了。希望能解决你的疑虑,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你也应该吸取这个教训!

的确违反了劳动法。

你的行为属于违约,
公司按自离处理没有违反规定, 可惜了,你的确违约了
大家都说的很明白了
祝你好运

要扣除一定比例薪水作为赔偿,
一般按照1年合同期扣除1个月薪水计算。

而你2.2即离开公司开始休假,
按相关条款规定,
必须返回公司报到才能算做销假,
所以按照2.2算你离职,
也是合乎规定的。

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请尽快提出仲裁。你的仲裁期已经快到了。请注意你当时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自动离职是如何规定的,还有,对违约金的扣除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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