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吗?

发布时间:2024-11-05 11:34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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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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