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份,于05.6月份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因为当时员工的档案存放于区属的一个机构,当时合同鉴定也盖的是区属的合同鉴定章,但社会保险都是在市里上的,所以上失业险的时候市里的失业局以不承认合同鉴定章为由拒绝为我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所以我公司一直都没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07年4月份,社会保险年审普查查出我公司未办理失业保险,如果现在办理失业保险要补交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现在四\五年的失业保险金,我想问一下国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为什么养老\工伤\医疗都没让补交?如果补交的话,我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去补交,因为是私营企业所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公司现有员工也才三十几人,所以请教一下?请尽快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解答:
今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竟然告知要补交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现在的失业保险,请问我公司该不该补交?这个旅游问答期待您的解答,请登录账号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