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了(在上海),可是主管要求再继续工作20天,有经济补偿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吗?

发布时间:2024-05-15 10:3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大概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去年(2006年)6月29号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海的日本独资企业),合同到期是2007年6月30日,大概6月中旬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续签协议书,没有去签协议书。2007年6月23号的时候递交了辞职报告,因为23号是合同期内,所以按照基本流程(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离职),辞职报告里写了上班到7月23号的。现在问题就是
1。我能不能在7月1号--7月23号可以随时离开这个公司呢?
2。部长一开始说7月1号开始不用上班的,然后晚上就反悔了说要上班到23号,这个是不是已经违反了法律--未签合同情况下继续让下属上班,未在合同期内继续在此 公司上班,公司是不是要给双倍的工资呢?
3。部长还说这一个月之内加班了也不给加班费,这个是不是违法的?

希望大家给我一个好的答案,因为这段时间内一直在找工作,如果期间找到工作想马上投奔新公司,在日本企业实在是太难受了。。。。。。
希望大家告诉我一个比较好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法。谢谢~
1.我已经没有续签合同,应该明确了不再继续在这个公司上班的意思了吧?今天开始(7月2号)已经不是合同期内了,公司有没有权利绑我在这里继续上班呢?我是不是随时可以走?
2。如果明后天走了,能拿到这2。3天的工资和加班费和四金吗?

问题解答:

既然有规定必须提前通知公司,你没签协议,也没早通知的话,错在你
安心上完这几天班比较好

1大概6月中旬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续签协议书,通知你了,你就有责任告知企业你是续签,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没有明确你的意思,如果你现在离职,那你是有责任的。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你们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6.30日,所以到那天你们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你所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合同没到期你想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所以你现在要走的话,还是应该提起书面申请,因为公司通知你是否续签,你没有理会。
2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解除了,你没有义务为他工作,更谈不上工资的事了。
3所谓加班费,是你在劳动合同内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用人单位给你的费用。如果你们的合同没有续签,而你为他工作,那当然谈不上加班费了。如果签了,他应该给加班费。
你所问的问题,主要还是劳动合同,现在你的劳动快到期了,是不是你还有押金书面的在公司那,如果没有的话,合同到期就走人。如果你还想把这个月干了,就把合同续签。要不然你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你提问的2 3,都没有法律保障

1、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你后来的辞职报告不算是劳动合同,最多只能算是个人协议,不受劳动法保护。
2、在顺延期间,单位应该支付你工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因为你们有事实劳动关系,只不过工资标准等可能会有争议,没准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我是北京的,第1点仅供参考,就怕你们上海有什么特殊规定,第2点没问题,这些是劳动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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