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自侦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5-09 10:4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自侦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的简称,而不是指“被害人可以自行侦查”,因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司法机关享有侦查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有: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6?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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