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税法上规定:2004年1月20日起,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 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差旅费 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 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业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税率20%
至于员工 应该师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吧 比例参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表: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