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上海“社保案”交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请问这是一种回避制度吗?如果是,请问:1.这是一种习惯制度,还是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2.它的历史演变情况是怎样的?3.具体操作是怎样的。比如这次为什么交与吉林,而不是其他地方,其中是否有明文规定或某些规律?
问题解答:
1我不太清楚这案件,但是法院或者检察院的管辖权,是可以通过最高院或者最高检去指定管辖的2其实只要主犯或者有主要线索是在吉林,的确可在吉林审的
上海出了一个陈狗贼,不知道全国还有多多少少祸国殃民的陈狗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