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发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22 05: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7月中旬去旅游,于9月20日前去该旅游公司要求开旅游发票,他们说,旅游发票要在旅游之后1个月之内开,否则不再予以授理。请问这旅游业是否有此硬性规定,符合法律吗?

问题解答:

我想,出于您这种情况,因为不是经常碰到的问题,所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及旅游局权政部门尚未有明文的规定。
正常的操作应该是,付款时即可向旅游公司索取发票。而你是过了一个多月去索取发票。问题就有如下几个方面:
1.旅行社在当月已然结账。(正确的做法是,就算你当时没要求开具发票,旅行社也应开具收取旅游团费的发票及时入账,发票开了后,由于找不到付款人,可以把发票存放在一边。没开发票的,不能算作当月收入,只能挂预收,如果挂预收,那么,你前去索取发票,无形中还帮旅行社的财务把账务处理好了。)
如果旅行社的财务已然结账,那么,是他们财务混乱的一种体现,也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作法。而你的要求还是合法的。
2.负责接待你的人员,没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觉得,要“翻旧账”很麻烦,因为一个多月的人流量。但是,发票是体现交易的一种书面方式。

综上两点,我觉得,你还是可以索取到发票的,旅行社没有理由拒绝你,在此,我还是建议你,以后一定要签具旅游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是首当其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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