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网聘维权方面的见解吗?

发布时间:2024-05-19 02:4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关于著作权维权

  A维权第一步,就是如何确定你被侵权了。

  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其自身可控的,不可控的例如出现在论坛中,并且经通知后主动删除,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侵权行为是侵权方可控制的行为,则下一步还需要认定他转载引用的文章是明确标注了需要经过授权而转载引用的。如果你的BSP,就是你的博客托管服务商,或者是你本人的声明中,已经注明了转载引用需要与版权人联系,则未经授权的转载引用就是侵权。比如像新浪、博客网、和讯这样的BSP的具体博客服务条款中的内容,以及自己的声明,是对你的版权的明确保护。

  再下一步就是确定版权人是你,这个不难,具体到博客,需要你的博客服务提供商提供证明。

  B)维权第二步,取证。

  因为网络侵权不同于纸质媒体,是随时可以删除的,所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并不是自己保存几个被侵权的网页页面就可以了,并且法院是不负责取证的。所以如果是需要呈交给法院的证据,则必须经过公证处认定。如果你仅仅考虑协商解决,则保存页面足矣。公证的内容包括被侵权的证据和你的著作权保护的证据。

  C)维权第三步,索赔认定。

  先后顺序是:1、被侵权人实际损失;2、侵权人非法所得;3、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时,法院在50万以下酌定。

  律师说法

  http://blog.sina.com.cn/m/wqhuangch

  律师小米的BLOG

  维权之路才刚刚起步

  随着我国网络硬件的普及,网游的人数越来越多,各网站为了充分发展空间,获取更多的人气,为其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网络建设,推动了IT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此带来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是空白,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法律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规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障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了法释〔二○○○〕四十八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尽管只有十条,而且只是粗线条地对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了界定,但在当时,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法可依了,被侵权者也有了维权的依据了。因为此解释还不尽完善,有些条款不能与实际相符,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二○○四年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于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现在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据的就是这一司法解释。

  近年来,草根一族人数飙升,全民皆博虽有点夸张,但也不能说毫无根据,比如新浪博客在短短的时间内,其博客服务器就进行了几次扩容。参与人数的众多,将可能带来网络发展的革命性改变,进而也将有无限的商机蕴含其中,博客可能不再只是书写日记的阵地,更多的将是商家争夺的风水宝地,相随地利益的分配体制将因权利的归属发生更大的变化。为此,保护网络著作权,不能只是口头上或意识中的事情了。由博客而产生出一批网络写手,作为网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书写自己的博客,博士们付出的不光是时间和智力,更多的是心血。当他们的劳动成果被他人随意地侵犯,引起的不仅是网络上的权利纷争,实质上是现实的权利对抗。反过来说,当你在网络上自由自在地行走时,比如书写自己的博客时,不要忘记他人的权利,对于随意地引用、抄袭他人成果的行为,当就此而止。

  周宁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m/zhouning

  做人要厚道

  尤子:你们这款VCD有超强纠错功能吗?

  客户:我们的这款VCD就是在这方面领先。

  尤子:那就对不起了,有超强纠错就是超强盗版,正版碟不用纠错。

  尤子:现在我宣布广告用于公益广告的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盗版”。

  这是冯导“大腕”中的台词,我想用它来说明一下,警告其他网站用我博客文章充实自己网站的。

  我的新浪博客是无偿的,我觉得做人要厚道,你既然想登我的文章,可以,联系一下就成,您不要把我的整个博客搬您网站上去呀。别人还以为我脚踩两只船呢。我不就成了不厚道了吗?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大家,我的博客只在这里。我希望除了新浪以外的网站请在今天零点之前把我的博客网站撤掉,否则你们会接到律师函,这叫先“理”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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