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南京辞职去上海工作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5 20:2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准备从公司辞职,第一次跳槽许多的东西都不懂
在此做请教:

1.违约金问题
公司当时签合同时,我签的是两年的合同,上面写了违约金是 20000,公司给交 两个保险(也可能是五个,当时没有在意这些),没有公积金,
现在跳槽,公司要违约金
在公司没有接收过培训,或没签过保密协议,违约的事情上应该是期限的违约
还有合同签完后,我的那份没有给我

2.从南京跳到上海的一些问题
咨询了一些朋友,说 公司交的保险,不可以转到上海,那原来的保险怎么处理

还有一些我不知道的问题,请大家提醒,帮助下
原来合同上是签了2年的期限的,目前新劳动法对以前的签的违约金问题是不起作用的,现在提前一个月,违约金不用交吗?

我是江苏的,按照江苏劳动合同条例来讲,用不用付违约金
ps: 新劳动法,对实施之前的合同好像是不管用的

问题解答:

保险什么的都不重要,大不了放弃了。
违约金的问题,你提前一个月辞职就好了,你可以咨询懂法律的人,你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保密协议,提前一个月就OK了,

简单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讨论: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很明显地规定了劳动者违约不用交纳违约金(爽歪歪哦)。这对我们广大的被雇佣者来说是一个特大特大的好消息!但是有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合同签在2008年之前的,依然适用新劳动法么?第二,企业会有哪些办法“对付”我们劳动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关于劳动法的其他问题,大家也可以一起讨论,不限定这两个问题哦!随便侃啦~~ 相关引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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