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要求亲自去办理。本案中胡加招的堂兄胡加定“拿来胡加招离婚证、张明娣婚姻状况证明和胡张两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代胡张两人签名,代领了胡张两人的结婚证”的行为是代理呢?还是委托呢?
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本案中的婚姻程序中的瑕疵是否按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判处呢?
3,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是按遗产主要所在地行使管辖权,有问题吗?
第一问中可不可以分的再清一点吗?如果是代理关系,则他们的婚姻无效;如果是委托关系,则他们的婚姻有效?
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问题解答:
1、概念混淆了。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此外,还有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本案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详细法律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主要涉及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上适用原则有所区别,比如刑法就适用实体从旧兼从轻...本案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提起的行政诉讼,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法律。
3、本案管辖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