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分析一下?上海->浦东新区

发布时间:2024-05-11 19:2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
婆婆同一家商场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做了个专柜想做点小买卖,每月抵扣为租金,由商场统一收银。签署就是她个人名字按手印。但是现在租 期到了,撤柜了,却发生了同营业员的劳动纠纷。
麻烦在于,我和老公有家公司,它是法人兼执行董事,我是股东。婆婆与我们的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因为婆婆不太去的商场忙于其他投资,平时一直是我们去跟商场打交道,对帐确认什么的!应该说是为婆婆在打工(母子之间有务协的,内容就是让儿子帮忙但与儿子公司无关,署个人行为)。每月结款都是商场达到我老公个人的卡里。 员工工资也是从老公个人的储蓄卡(不是工资卡)里打给她们的。
现在撤柜后,该营业员一口咬定自己是老公公司的员工。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经济补偿,及缴纳社会保险。
我们与商场当初的合同及协议都在,而该营业员去档案局调出我们的公司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她的观点,还有一张商场给的考勤卡,一张商场的员工卡,2张商场开给他的押金收据.没有任何抬头属我们公司的.她也是在最后一天问我们开的公司叫什么名字.跟这个营业员也是口头协议,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工资是来天算天的.做了9个月.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承担她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和交纳保险的责任吗?她现在是告了我们的公司!

问题解答:

1、你们应该先去咨询一下我们浦东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或是去各街镇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一次详细的咨询,然后再对该事件进行处理。
2、或你们打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通过上述2种方法您们应该能够对该事件处理的非常稳妥。

既然雇佣了别人,就要交纳保险,这是义务。事实上你们与这位营业员之间构成了雇佣关系,所以我觉得你最好是补偿她一个月工资和交纳保险,否则她还可以因为与你们之间是无合同的劳动关系,就成为你们公司的无合同期限的员工,那就是说你们永远不能解雇她,相当于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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