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因为买的房子所以我和我爸爸的户口是上海的,现在碰到拆迁问题.拆迁公司以每人40平米为补偿说考虑到我妈妈就给120平米的安置价格,超过的以市场价算!但是快要签约时他们突然转变说法说什么考虑到我满23了但是还没结婚,他们内部又优惠给我们40平米.所以可以拿160的安置价!所以我想知道上海政府到底有没有出台什么政策说是满结婚年龄但未结婚的还可以考虑优惠!因为我们想既然有这个规定就可以拿到至少160的房子但是他们不允许,后来当然没有签成!所以急着想请教哪位,有谁知道的具体规定,拆迁公司实在是太黑了跟我们来暗的。
问题解答:
动迁费真的说不清的,每个动迁组都不一样,动迁人员说法也不一样。他们压你价格就有钱拿。能把政策全告诉你吗?
你现在最好就不理他们,弄得自己好像很懂得样子,他们让你开价你就说,你们觉得呢?你就跟他们耗着。等后来他们就急了,就会给你更多。
首先 拆迁人会给你提供一套拆迁补偿方案(当然是对拆迁方有利)
本人认为;你应该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如果对方违法违规!! 也好收集证据起诉!!
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吧!(网上搜索..书店有售)!!
第三条 :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
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区、县房地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四 五 六
一、二、三 30% 60% 100%
四 —— 40% 70%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和位于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安置房屋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十六条 (货币补偿款、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支付) 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经拆迁裁决的,支付货币补偿款或者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你就按照160的来算好了,房子拿不到160的就叫动迁组贴钱给你们也就是拿房再拿钱.最主要的是你们自己要有个心理价位不到这个价位就跟动迁组耗着.
看基地拆迁口径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