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

发布时间:2024-05-12 08: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37.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乙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谢谢

问题解答: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该赔付的,但是赔付比较麻烦。赔付的原因是保险法有规定,承保超过2年的保单,不能以年龄不实为理由无效。所以这个保单应该赔。但是由于投保时告知的年龄是不真实的,所以按照真实年龄的保费应该比较多,假设投保人年龄为66周岁,已经超过了65岁的投保上线,那么需要保险公司精算部门根据此条款,算出66岁应交的保费。最终赔付金额应该=保额*(实交保费/应交保费),不会按照保额全额赔付。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