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外地务工人员,现在上海一家国营的企业工作了二年多,签订了三次合同,同该企业所有的合同制员工一样,都是一年一签的,但我的合同在今年十月(07年10月)到期后,我又签了一年,在签后不久,就发生变化了,除我之外,以前与我一样的一年一签的员工都改为两年一签。(注该企业只有我一个外来人员)
公司内部文件说,外来劳动力,如果不是企业的重要岗位或技术人员,合同期后不在续签。
也就是说,我在这次合同期满后(08年10)就自动解约了,这样合理。这与新劳动法矛盾吗?
问题解答:
不合理,不应歧视外来务工人员.
形式上,与劳动合同法不矛盾.
你可以找企业工会领导谈谈.
合理
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