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旅馆注册需要哪些条件?具体程序怎样?

发布时间:2024-11-08 08:5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申办条件:

1、旅馆拥用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有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5、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2、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3、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3、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4、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5、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办旅馆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单位,须提供外资委批文;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系外省市单位,须提供该省市驻沪办事处和区县协作办的批文;

5、系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须提供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文;

6、系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布局平面图;

8、单位治安责任人的治安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9、系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中级管理人员名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册;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意见书;

1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证明。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分局治安支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分局治安支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局治安支队审

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申办单位填表后,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然后报分局治安支队审批,治安支队在收到《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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