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在上海,和公司签订5个月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而5个月合同结束后,公司不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了,叫我走人,我该怎么讨回我应得到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我不想继续再签一年合同的,那么我还可以要求再补我2个月的试用工资吗?
问题解答:
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是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所以本例中试用期只能安一个月算,即你可以要求他们补全你试用期中两个月的工资!另外你也无须续签合同!
向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