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机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14 19:33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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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1.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要件。
  (2)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方式要件。
  (3)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光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食宿、旅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到有资格考试:
  1.有关国籍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有关学历的规定:报考者应当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有关身体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4.必须具有适应到有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报考者可参加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既是对考生进行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的培训。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1.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证,它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2.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必须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结合旅游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如:
  a.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c.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d.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e.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b.对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c.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d.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6)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法律责任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旅游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a.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b.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c.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6)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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