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已经拿到了马来西亚的旅游签证, 打算从北京出发, 途经香港转机去吉隆坡, 然后返回香港。 再回北京前可否去澳门玩几天,然后由澳门回香港飞回北京。
请问全程只拿护照和机票是不是可以的。
多谢!
但是我咨询过机票代理, 据说在进入澳门的时候会被询问, 而且有可能不让进的,请问有经验的人事有何高见?
问题解答:
可以的,只要你持有第三国有效签证及机票,经过香港可以停留7天。同时在香港去澳门不需要做其他签注。
在你第三国签证有效期内,你可以到香港,但是香港跟澳门规定不同,因此你不可能进入澳门再进入香港
只要有护照就行。
相关资料
http://www.fsm.gov.mo/psp/sm/
非本澳居民之进出境
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条件
1. 访澳旅客在进入澳门时,其所持之护照或旅游证件之有效期,以及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许可之有效期,必须符合第5/2003号法规第9条之第1款之规定(*);
*【-任何人士在澳门特别行区的逗留期限,最长只可到其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为止;
-上款规定不适用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的通行证之内地居民,以及例外不适用於拟经澳门短暂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2. 必须持有有效的续程或回程机票;但能有效证明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获免除。该免除规定不适用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途经本澳前往第三国家或地区之过境旅客;
3. 必须证明拥有在预定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每天为澳门币500元);
4. 不获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旅客需:
A. 於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辖下之各边境站即时办理“入境许可”(俗称“口岸签证”);或
B. 亲身(或透过其代理人)经本出入境事务厅预先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又或
C. 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预先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证”。
5. 持有中国内地签发之“往来港澳通行证”之人士,当其仅获批给“赴港签注”时,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才准予进入本澳:
A. 由香港直接进入本澳;及
B. 其该次入境香港后所逗留之日数(如5天),少於其“签注”所载之准予留港日数(如7天)。
“入境许可”、“入境及逗留许可”及“签证”
1. 获豁免之入境人士为:
A. 以下国家之国民获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作出豁免:
安道尔
Andorra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挪威
Norway
澳大利亚
Australia
爱尔兰
Ireland
菲律宾
Philippines
澳地利
Austria
以色列
Israel
波兰
Poland
比利时
Belgium
意大利
Italy
葡萄牙
Portugal
巴西
Brazil
日本
Japan
罗马尼亚
Romania
加拿大
Canada
基里巴斯
Kiribati
萨摩亚
Samoa
智利共和国
Chile (Republic of)
拉脱维亚共和国
Latvia (Republic of)
塞舌尔
Seychelles
克罗地亚共和国
Croatia (Republic of)
黎巴嫩
Lebanon
新加坡
Singapore
塞浦路斯
Cyprus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斯洛伐克共和国
Slovak Republic
捷克
Czech
立陶宛
Lithuania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丹麦
Denmark
卢森堡
Luxembourg
南非
South Africa
埃及
Egypt
马来西亚
Malaysia
南韩
South Korea
爱沙尼亚
Estonia
马里共和国
Mali (Republic of)
西班牙
Spain
芬兰
Finland
马尔他共和国
Malta (Republic of)
瑞典
Sweden
法国
France
墨西哥
Mexico
瑞士
Switzerland
德国
Germany
摩纳哥
Monaco
坦桑尼亚
Tanzania
希腊
Greece
蒙古
Mongolia
泰国
Thailand
匈牙利
Hungary
纳米比亚
Namibia
土耳其
Turkey
冰岛
Iceland
荷兰
Netherlands
英国
United Kingdom
印度
India
新西兰
New Zealand
乌拉圭
Uruguay
佛得角共和国
Cabo Verde (Republic of)
保加利亚
共和国
Bulgaria (Republic of)
美国
U.S.A.
多米尼克国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
-(共64个国家)-
B. 规定豁免此手续的国际条约所指之人士;
C. 持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通行证”、“双程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之人士;
D. 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之人士;
E. 其他持有有效进出本澳证件之中国藉人士;
F. 持有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之人士,但其事先已获确认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拥有居留许可;
G.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
H.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I. 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J. 持有澳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签发之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之人士;
K. 为转往其他目的地,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过境旅客,但以其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为限;
L. 持有外交护照之人士;
M. 持有联合国签发“Laissez Passer”证件之人士,於执行职务时;
N. 持有葡萄牙当局所签发旅行证件之非葡籍人士;
O. 持有有效“非本地劳工身份咭”或“特别逗留证”之人士;
P. 在用作等待签发“非本地劳工身份咭”而获批给之“逗留许可(红印)”有效期内入境之人士;
Q. 在因就读或属外劳家属而获批给之“逗留的特别许可”有效期内入境之人士;
R. 在因就读而作出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或延期“收据”上指定报到日期届满前入境之人士;
S. 在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而获批给之“延期逗留”有效期内入境之人士;
T. 证明已获批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之人士;
U. 在因办理定居申请而获批给之“延期逗留许可(黑印)”有效期内入境之人士;
V. 获行政长官批准无须“签证”和“入境许可”而进入澳门特区之人士;
W. 在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获行政长官透过批示批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和逗留许可之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