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7年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判定十级伤残的赔偿呢?

发布时间:2024-05-12 09:3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的一位亲戚,1997年在上海工伤。期间在工厂工作20余年。余后一直未鉴定工伤级数。在2008年被定为10级伤残,请问单位赔偿的话是按97年的法律还是现今的法律给与赔偿?上海97年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判定十级伤残的赔偿呢?

问题解答:

无论97年还是08年,同样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因为该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你亲戚同样适用。
  赔偿的话,我认为应该以鉴定时的标准作为赔偿依据为妥。不知道你亲戚伤在何处,提供十级的具体标准供参考。

  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 ̄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8|8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8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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