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我加金和支付我工资。现在我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就是申请低保,并且申请医药费在民政局报销。(住院手术费用是1.43万元)请问我向原来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和加金,如果法院判决我的诉讼,是否要退回已经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低保、医药费?多谢各位的回答。
问题解答: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