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越详细越好``
问题解答:
以下是我回答别的问题的答案~还会有补充 本人就是在大型的旅行社工作的,所以我想我说的 总会对您有少许帮助。
现在旅行社都不太好办 你可以先找个当地的大旅行社挂靠 如“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等。。。就是用他们的牌子 但是自己在运营旅行社 (每年只需要交一定的挂靠费用 这也是省钱的方法之一)
不知道您开旅行社主要想做哪方面业务, 旅行社大致分为省内(也有地接的 这需要和当地的各个景区有合作合同)、国内游(飞机+火车)、出境游(这个需要有处境权的旅行社才能做 但有些小的旅行社 因为当地管理的不严格 也在收客人)。
我个人觉得 你可以先做国内游,这就要涉及到你得找一些组团社(就是当地大型的做同业的旅行社 这些旅行社 当地老板姓基本上都不知道 因为要保护小型旅行社的利益嘛~~他们只收同业 但大多数大型的旅行社 都会有直客部门 和同业部门 ) 旅行社要是开了的话 就会有很多组团社的销售上门找你的,说白了 就是拉拢你 把客人交给他们社 组团社不需要确定 但首先要保证团队质量~
先说确定组团社后 你该做的工作,组团社会定期给你发报价 因为机票价格的变化 团费也随之变化,给报价之后你需要在给你的”同业价格“的基础上 加你的利润,现在市场是做散客基本上是同业价格2000以上加200,3000以上加300.如果你所在的城市没有机场,客人要求接送的话,你也需要把接送的钱算上,接送的问题就需要有长期给你家接送客人的司机,你也可以联系一家客运公司~。
组团社给你报价的时候 线路名称这些东西都会有,有一些组团社会玩文字游戏的 所以你需要对比不同家的行程(以海南行程中某个细节为例; “观玉带滩” 对于这个您就可以问组团社 是“远观“,还是,“可以上玉带滩上玩” )。
有一些旅行团 团费会非常低(以华东为例 华东的团品质参差不齐 有的团费甚至要比机票价格都低 这就需要游客在当地有强迫自费 还有要进购物店 这个在走团前都要问清 也要和客人解释清楚 到当地至少要消费多少钱 否则游客回来后处理投诉 就更加麻烦了)
临出团前 要和组团社确认出行计划 在行里 就叫“出团通知” 上面会写清楚集合时间,飞机起飞时间(说到飞机 想到一个问题 就是游客的名字一定要准确无误 否则无法登机 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程的飞机时间,及简略的行程描述。和客人签旅游合同时,交通工具 及 餐的数目(几早餐几正餐)都要写清楚,详细的描述,在组团社给你的行程上都会有。
游客走团还会要发票,这个就需要你开的旅行社自己搞定了。还有轻易不要答应给客人当地的住宿发票 (有太多都是假的了 万一出问题 基本都得找到你头上)
团回后 要做必要的回访 这样有助于你以后选择组团社。
如果客人在当地有投诉,一定要让组团社尽力在当地解决,不要把问题带回来。
暂时就想到这些问题,其实你开旅行社后,当那些大型旅行社的销售找到你时,都会对你有求必应 呵呵 有什么问题 不要吝啬,多问问他们,他们会很乐意的为你解答。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如果有什么问题 可以发信给我~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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