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在2007年12月底赶着最后几天才去外服交的材料。
我是外地生源的上海应届毕业生,12月31日是新办居住证的最后截止日期(超过不办的话,就安往届生处理,手续更麻烦,所以我还是赶在最后期限前交齐了材料),而且我工作的公司人事是外包给外服的,所以我当时是去外服的金陵大厦提交的材料,也拿到了受理回执,并没有自己去上海的人事局。
拿到回执的答复是一般新办受理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现在已经快2个月了,但是我迟迟还未收到人事局的拍照通知。
本来这还处于正常的等待期内,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是现在的状况是,我想向现在所在的单位提出离职。按离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操作,我会在这家公司呆到3月结束,那也是我新办居住证受理的结束期。也就是说,到3月底,只要受理办理没有延误,是在正常的受理期内解决的话,我能在3月拿到我的居住证,但是我的工资结算也只到3月结束。
我的疑问是,那个时候拿到了居住证,我是否能要求这家公司帮我补交合同开始生效时至我结束工作这么多个月的四金。因为若是我不提出离职的话,我拿到居住证是可以补交前面几个月的。
问题解答:
我12月交的材料,1月份拍照,1月23号拿到居住证。但是四金貌似要从居住证办理出来以后才能交,所以根据你的情况,居住证拿到手之前离职即使你们公司愿意帮你去交也是不可以的。
你只能要求公司退还给你先前从工资扣除的个人缴纳部分。
应该是要求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