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拍卖房屋中申请执行人的操作问题(上海)

发布时间:2024-05-14 10: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大家好,有一问题请教,情况是这样:

我购买二手房,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在办理好房屋交易手续后第二天被外地法院查封,我已对房东起诉了,且胜诉,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归还房款,支付违约金,但房东因为债务问题,无力还款,目前在房屋交易所的房屋过户手续还没有完全撤销。

如果该房屋进行拍卖,且我将该房屋拍下,那么被告应当返还的房款和违约金是否能当作在拍卖中拍下房屋的已经支付的房款,另外我再缴纳一定比例的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即可?

问题解答:

如果该房屋进行拍卖,且你将该房屋拍下,那么拍卖所得房款是付给申请查封房屋的债权人的.
你的想法很好,但是没有现实可能.

1.我想此事你应该是做错了,因为你购买二手房,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在办理好房屋交易手续后第二天被外地法院查封,那么你为什么要起诉解除合同呢?此时你应当知道房东没有钱,否则也不会被外地法院查封。因此你应当住在该房子里要求进行产权过户,因为你是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你有权要求继续交易。但是此时你要求解除合同,不是自讨苦吃?

2.房屋拍卖是按照拍卖程序进行的,你怎么能确定你肯定能拍到房屋,况且即使你拍到,在外地法院起诉的债权人也不同意你主张抵消权。所以,你想将该房屋拍下并主张抵消,是根本不可能的。

你所说的有2个法律关系。
1、你和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撤销了。房主需要支付你房款,违约金等等,这是一个法律关系。
2、拍卖法律关系尚未成立。你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竞买,如果价钱最高,房子还是你的。你的拍卖款用来清偿原房主的债务。当然,你要支付佣金等费用,还有房屋过户的费用等等。如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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