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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
第九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07年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
所以08年的每一缴费月份的缴费额度是——
2892*60%*12.5%=216.9元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08在每个缴费月份帮您缴纳的综合保险金是2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