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教关于酒店休息日及法定休息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29 21:4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好像有说法定的每年10天的休息日如果有上班,是不应该以补休来代替的。私营酒店业法律上规定的每月正常的休息日是多少天?如果在法定休息日里,酒店并没有给予员工给休息,也没有给予员工补工资甚至连休息都未补,请问酒店有没有违法?如果有人投诉,酒店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回答得好会追加分的。谢谢各位了。如果有具体一点的案例分析,那便是最好了。

问题解答:

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每天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的200%发给加班费。节假日不能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按工资的300%发给加班费。

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每天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的200%发给加班费。节假日不能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按工资的300%发给加班费。

酒店违法了,应承担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向酒店提出,如无法达成协议解决,则应在纠纷发生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逾期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应该有加班费补助

呵呵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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