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意外摔伤,具体由中国旅行社组织的,并买了10元意外伤害险,我应该为工伤吗,如何赔付,
我是在餐厅的洗手间摔伤的,事后,保险公司认定,餐厅为第一责任人,保险公司为第二责任人,旅行社为第三责任人,如何理赔,单位有责任吗,单位说,所有事情都由旅行社负责,和单位没有关系,也不算工伤
我是武汉的,大慨可以赔付多少,
问题解答:
回答楼主:保险公司的判定是准确无误的,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餐厅和保险公司是直接负责人,而你们公司只是间接负责人,这种赔偿是正确无误的,最后祝你早日康复!
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情况被视为工伤
根据你的叙述
你的情况并不符合本规定
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单位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
应该承担相应对团内成员安全的义务
所以单位由间接责任
应该承担部分赔偿
主要赔偿应该由餐厅与保险公司赔偿
武汉的情况不太清楚
不过 江苏是明确规定不属于 工伤的
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呵呵
有保险当然是保险公司索赔相应条款下的所有费用咯,保险公司会和餐厅和贵司取得协议和沟通,和你自己无关的
如果公司还有其他工伤政策,可以重复理赔,但具体要看公司员工政策到底如何了。
不是工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还有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