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5-21 13:18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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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什么意思

问题解答:

老幼废疾

在中国古代的犯罪主体中,老幼废疾一直是轻刑的主要对象。

在先秦时期可能已经产生了矜老怜幼的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三赦”制度,《礼记•曲礼》也有“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说法,但其究竟于何时形成以及具体内容则已不详。到战国初年,据说《法经》中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的规定,但此法是否可信尚待考证。

秦律对于称为“小”的未成年人似可减轻或免除刑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但这究竟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制度,还是仅具特殊性的做法,也有待考证。

西汉惠帝时,明确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这是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最早的可考记载。到东汉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其中,对老年人犯罪减免刑罚分两种情形:一是年八十以上者,除诬告、杀伤人以外的犯罪,免除刑罚;除犯不道罪为诏所明捕以外,犯一般罪被囚禁时不戴枷锁等械具;二是年七十以上应处肉刑者,可减轻为完刑。对未成年的幼弱之人犯罪减免刑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未满七岁者,犯一般罪免除刑罚,犯贼斗杀人及其他死罪,上请廷尉奏闻皇帝裁决,一般当免除死刑;二是八岁以下者,在囚禁时免戴械具;三是十岁以下者,应处肉刑者减为处完刑。对废疾者的减免刑罚,则有盲人乐师、侏儒之人及妇女“孕者未乳”,在囚禁时不戴枷锁等械具的优待,但是否减刑则史书无载。

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各代,大致沿用汉制又加损益,至隋唐时代则在律典中明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宋元明清各代律典沿而不改。其具体内容就是,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及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小之人也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及十五岁以下三级,将残疾分为废疾与笃疾二级。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但因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此外各罪均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者,犯死刑者不得减免,犯流罪以下各罪,不处真刑,纳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之罪者,则不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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