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注明时间的自书遗嘱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20:0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您好!邮件麻烦事想请教一下高手,
遗嘱订立人程国于是2007年1月23日突发脑梗塞去世,两个儿子因其名下的两处方产发生争执,其二儿子程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三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打印遗嘱、一份录音遗嘱(音质清晰),三份遗嘱内容完全一致都表明程国将两处房产都由其二儿子程义继承的意思,大哥程雨也认可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即由被继承人程国本人自行订立。
但自书遗嘱和电脑打印遗嘱形式上虽然都有亲笔签名和指印却都没有注明时间,但是从遗嘱的内容,可以确定遗嘱订立的时间,遗嘱内容中提到的房产是在程家拆迁安置协议签署(2006年6月1日签署)以后形成的,在此之前只是平房,程国是2007年1月23日突发脑梗塞去世,由此遗嘱的订立时间是在2006年6月1日----2007年1月22日,这段时间内被继承人程国身体健康。
大哥程程雨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效证据证明其父程国有其它相反意思的表现。
咨询一下,程义向法院提供的三份遗嘱是否因其没有注明时间而无效?谢谢!

问题解答: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有效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根据以上规定,程义向法院提供的三份遗嘱并非因其没有注明时间而无效。

不是的,遗嘱上的时间只能证明遗嘱是什么时间写的,但遗嘱生效是在写遗嘱人死亡之后,所以遗嘱书上没有时间是不影响遗嘱生效的。

自书遗嘱有效,录音遗嘱有效。这两类都属于遗嘱继承的方式,可以确定订立时间
打印遗嘱无效。因为《继承法》规定,此类不属于遗嘱的方式。所以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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