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的是那些条款?

发布时间:2024-04-28 00: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如果作为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的代理律师,又该从哪个方面着手,帮它辩护,保护它的最大利益呢,希望大家能给予答复,谢谢大家了!

问题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受害人之夫何荣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按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产品制造者不得以自己不是销售者为由而推诿,销售者也不得以自己不是制造者为由而推诿。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后,可以另依合同关系向其他人追究合同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指的是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质量标准指的是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和保证产品正常实现其功能的要求。对电器产品来说,通常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的义务,如果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管理法律规范,他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即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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