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免费停车被盗,酒店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5-17 19:4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24日晚9点多,到一酒店入住,在确认问了门口是否可以停车,同时得到保安和前台的答复:可以免费停车,同时明确说24小时有人看管。但是第二天,8点多,发现车子被盗。

车子:电瓶车 市场价 2800 8成新

已经报案,警察说他们已经立案,但是至于怎么处理,要我们自己跟酒店协商。
酒店老板说,他们没有收费,而且也有告知说车辆免费停放,丢失不负责任的告示。
但是我们停车的时候,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我们,经理所说的告示是一张比名片还小的免费停车卡,而且,这个卡也没给我们。
酒店的意见现在是,他们不跟我们协商,我们如果要找什么部门的话,就去找,部门怎么处理,他们就怎么处理。

我现在能提供的证据有:我入住的发票 ,酒店门口停车场相片(我的车已经丢失后排的),以及工作人员 跟我沟通时说我们是说过有24小时有保安的录音。 酒店有录像监控,我已经要求警察将他们的资料保存,经常叫他们酒店的拷贝给派出所,但是不知道有没有拷贝没有我就不知道。他们说他们会立案的。

我想问的是。我想去法院起诉他们。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我应该更具那些法律法规来起诉。还有,我的证据有效吗?或者我能到什么部分去反应这个问题!

能列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加分!

问题解答:

在酒店免费停车被盗,酒店有责任赔偿失主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不是很好打。

2、我认为酒店应当赔偿。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你们入住酒店,事实上是与酒店构成了一个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而经酒店许可把电瓶车放在酒店的停车场,是酒店基于服务合同的一个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据我所知,在河南南阳也发生过类似的诉讼,最后判决的是原告不能证明车辆丢失的事实,被驳回了。

但从你的案情来看,酒店已经承认丢车的事实,只是说是免费的,还有丢失不负责任的告示。

这倒不用怕。因为即使是看车免费,但住宿不是免费的,免费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至于丢失不负责任的告示,这是酒店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的告示,属于无效的,法律依据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我认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是70%。70%是因为楼主不是当地人,有可能遇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建议尽可能搜集证据,注意举证期限的限制。

我以为丢的是小车呢,电瓶车还不算了!

酒店应当赔偿你。

你在酒店消费并接受服务时,车被盗,酒店负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你搜集的都可以作为重要证据,起诉的话,证据充分。法院会采纳。

法院起诉。有八成胜诉的可能;按照公众场所治安有关规定进行举证;走民事诉讼。尽量调解解决。

当然要赔偿,免费不免费都要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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