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如果是有劳动手册的,先去登记吧,在找到新的工作前,有点保障。
至于再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有相应的规定,你要去那里问问。
◆办事项目
失业登记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3.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办理《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予填写。
◆办事程序
1.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1.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两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