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物流公司货物损坏赔偿问题 上海

发布时间:2024-05-12 10:3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做贸易的,一批进口货物委托上海一家物流公司进行陆地运输,货物放在对方仓库期间发生非人为倾斜并且严重损坏(桶装液体大量溢出),对方仓库是露天泥地,堆放方式及地点也是他们说的.
运输合同已签定,用的是物流公司的合同,规定条约很少.
货物的保险是运输保险,关于仓库保险对方没有提出需要购买.

请问所有损坏他们是否应当全额赔偿?谢谢!
(考虑打官司,有请上海律师意向)
【回答满意,再追加高分!】
死搬硬套的不要!

问题解答:

一般来说,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有免责事由的例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原理,如一楼所转载的。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损害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等全部不能用。

所以一般的实际判例要看你们到底支没支付保价,还有你们的合同的具体约定。

另外相关的地方法规可能有补充的规定,也许有一定的转机。

我是北京的,哎,免费了。。。

保价运输
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同日,经国家主席第32号令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第十七条规定,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我国在铁路、民航、水运行业的行李及货物运输上都有保价运输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民航法》和《海商法》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责任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国民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国民收入差异。在国际运输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基本体现了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的规定。《民航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就是保证货物的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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