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5-10 11:3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自签定了自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的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通知我续签或是让我离职.直至今天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我离职,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另,我看过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想请问这里所指的自用工之日起,是指首次用工呢?还是也指向我这样在合同到期之起后用工?

问题解答: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就属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应该是从合同到期次日算是无劳动合同用工之日第一天,这一段时间是要给双倍工资的。
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还有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离职还要再补你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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